国知发运字〔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批复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延庆区等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二、确定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等18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2),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等7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
三、确定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9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4),江苏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5),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要推动有关地方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