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函〔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组织”)遴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遴选对象。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有独立法人的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社会力量培训机构等,下同),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职业(工种)范围。拟备案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在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尚无标准或规范的,由备案单位制定评价规范,按程序报备后开展。
二、备案条件
(一)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行业)领域或区域具有较强影响力、代表性,在所备案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二)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每个职业(工种)1500人次以上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服务当地特色产业、新业态需求的职业(工种)可适当减少培训评价规模。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需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
(四)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评估等级。
(五)有专门负责认定工作的机构,具有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评价规范及题库开发人员等)、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职业(工种)等级自有(含聘用)相应考评资质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考评员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含)职业资格(等级),高级考评员须具有副高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等级),评价高级技师的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
(六)具有所有权或3年以上独立使用权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条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设备设施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
(七)知识理论考试场地按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60平方米,不少于30个考位。
(八)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符合所评价职业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对于通用性强、从业人员较多的相应职业,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应具有不少于10个考核工位及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对于其它有特殊要求或涉及高新技术的职业(工种),在满足考核需求情况下按实际配备。
(九)具有完善的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十)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三、备案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编办、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
(五)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且拥有独立使用权,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中,行业组织依托会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提供会员单位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
(六)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工作制度及质量管控文件;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社保凭证)、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企业、院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的,需提供培训、评价人员花名册(主要包括工种、等级、鉴定人员及获证人员详情)。其中,院校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学籍注册汇总表(各年度、各专业人数)。
(八)诚信承诺书。
已备案开展认定(含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备案开展社会化认定服务,如拟开展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与已开展认定的相同,可仅提交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材料。如有变化,需提交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的全部材料。
四、工作程序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全市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等工作,统筹协调市内认定资源,并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本市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遴选备案,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属地评价组织备案申请及初审,承担属地等级认定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一)备案申请。各申报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向市鉴定中心择优推荐备案。各辖区内推荐承担同一职业(工种)评价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社会培训机构的不超过1家。
(二)备案遴选。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现场核验,组织专家采取研究论证、质询答辩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择优确定拟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公示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机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备案期限三年。对备案范围实行动态调整,评价组织可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5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2021年5月21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初审后的评价组织备案材料统一报至市鉴定中心。
(三)首批征集遴选工作结束后,根据已覆盖的职业(工种)情况,结合实际,持续开展征集遴选备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属地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积极开展认定工作。
(二)评价组织要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监管,建立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评估、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的取证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人才发展服务科
联系人:王玉慧 电话:0421-2638998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孟凡波 电话:0421-2638983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2. XX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文备注:0354
附件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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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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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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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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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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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业组织 □ 院 校 □ 企 业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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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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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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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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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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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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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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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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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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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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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工种名称 |
职业编码 |
等级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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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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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简介、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经历、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含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制以及有领军人物获评技能大师、五一劳动奖章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站等荣誉)、行业影响力以及技能人才培育评价体系建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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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地设备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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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如场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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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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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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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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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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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务管理及网络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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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情况(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材料另附)(注:非本单位人员,请提供本人签署的提供评价服务承诺书或本人与评价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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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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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
学历 |
主要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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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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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
学历 |
专业 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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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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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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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
学历 |
考评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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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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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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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督导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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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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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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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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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诚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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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出申报。 2.自愿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3.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如有违规情况,愿意接受取消资质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各市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
XX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实施方案
(模板)
一、基本情况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职业(工种)、等级、依据的标准
四、题库资源及题库开发等
五、评价流程
六、评价内容及形式
七、质量管控措施
八、其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