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信明电[2021]224号)
各市(不含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要求,为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能制造先行区三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化、钢铁等行业允许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先行区申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有申报意愿的园区请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优秀场景申报材料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附件2)编写;示范工厂申报方向参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附件3)。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申报项目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由所在市负责推荐,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5)、推荐汇总表(附件6、7)各4份,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并给予优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李星翰 024-86913987
省发展改革委 周宇锋 024-86892752
附件: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