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_厅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线下、线上线下
混合式、社会实践国家级一流
本科课程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一流本科课程“双万计划”,在先期启动2019年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现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和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现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推荐认定工作后,现决定开展2019年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推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组织工作

  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五类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大讨论,推动教师全员参与课程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模式创新,形成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的教学改革氛围。加强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与应用,提升本科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

  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办法》(见《实施意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的申报推荐工作。评价遴选程序要保证规范、科学,确保课程质量。

  从2019年起,教育部对国家级五类一流本科课程候选课程所涉及的课程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进行课程数量限定,每人每年限一门课程。课程负责人须为申报高校正式聘用的教师。已作为2019年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现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和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现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候选课程的,其课程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不再参加此次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三类课程的推荐。

  2019年五类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认定结果将一并公布。

  二、三类一流课程推荐数量

  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的推荐工作采取总额控制、分年度推荐的办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总额分三年使用,每年申报课程数量可在规定的年度上限内统筹调配。2019年度各单位推荐数量最高不超过三年推荐总额的20%。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人自2019年11月25日起可使用原“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账号和密码登录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工作网(网址:www.chinaooc.cn,以下简称“工作网”),在“线下一流课程 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 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栏目查阅推荐总额。若联系人与原“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推荐工作联系人不一致,请于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及word文档发送至“工作网”电子信箱(zhangxq@crct.edu.cn)以获取“工作网”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邮件主题及文件名请使用单位名称。

  三、在线填报要求

  请相关单位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0日期间登录“工作网”,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完成报送信息的在线审核和提交工作。

  相关单位如需通过“工作网”开展申报工作并进行评价和推荐,可于2019年11月29日前向“工作网”提出平台支持与技术服务申请。

  四、纸质材料报送

  相关单位完成网上申报、推荐后,须通过“工作网”打印具有防伪标识的申报书(附件2),与附件材料一起按每门课程分别装订成册,与平台生成的汇总表(附件3)一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月10日前寄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课程教材与实验室处,每份材料一式两份。

  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纸质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教育部。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的纸质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教育部。地方高校的纸质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教育部。

  五、申报推荐工作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及材料邮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课程教材与实验室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联系人:成雷鸣、王繁,电话:010-66096925,电子信箱:gaojs_jxtj@moe.edu.cn。

  (二)“工作网”联系方式

  张秀芹,电话:010-58581673,电子信箱:zhangxq@crct.edu.cn。

  附件:1. 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认定工作联系人信息表(2019年)

     2. 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申报书(2019年

     3. 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申报推荐汇总表(2019年)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扫一扫分享本页
来源:教育部
(责任编辑:曹建)